打車軟件“滴滴打車”的商標權官司不斷。由于涉嫌侵權,這款打車軟件的名曾從“嘀嘀”改為“滴滴”,但仍被起訴侵犯別家公司的注冊商標。記者今日獲悉,北京海淀法院一審判決,滴滴打車未構成侵權,仍可使用“滴滴”商標。
廣州睿馳公司訴稱,該公司擁有“滴滴”商標,小桔科技提供的滴滴打車服務與本公司商標核定使用的服務相同或近似,侵犯了自己所享有的上述商標權,故起訴要求小桔公司立即停止侵權、并在其網站及全國主流媒體上刊登聲明消除影響。
海淀法院一審認定,“滴滴打車”軟件的上線時間為2012年9月9日,睿馳公司商標的批準時間為2013年11月和2014年7月,均晚于小桔公司圖文標識的使用時間。
同時 “滴滴打車”服務與睿馳公司注冊商標核定使用的類別不同,商標本身亦存在明顯區(qū)別,“滴滴打車”的運營單位小桔公司未侵犯睿馳公司對“滴滴”文字商標享有的專用權。
摘自《新京報》 |